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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火災探測器檢測的這些要求
文章來自:北京消防維保 發(fā)布時間:2020-11-11 17:31
消防火災探測器檢測的這些要求火災探測器(含可燃氣體探測器)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,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(可燃氣體報警)和故障信號檢驗:
1. 實際安裝數(shù)量在100只以下者,抽驗20只(每個回路都應抽驗)。
2. 實際安裝數(shù)量超過100只,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(shù)量10%~20%的比例進行抽驗,但抽驗總數(shù)應不少于20只。
3. 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、型號、適用場所、安裝高度、保護半徑、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各種火災探測器檢測要求
1 點型感煙探測器
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;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
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 1.0dB~10dB 時,應在 30s 內(nèi)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。
3 點型、線型感溫探測器
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4 火焰(或感光)探測器
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,在規(guī)定的響應時間內(nèi)動作,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5 可燃氣體探測器
應符合 GB15322—94《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4.1 條、第 4.6 條要求。
火災探測器安裝檢測后維護要求
1.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,應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。
2. 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(jù)使用環(huán)境的不同,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,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年。
3. 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(zhì)的機構(gòu)根據(jù)產(chǎn)品生產(chǎn)企業(yè)的要求進行。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,合格者方可繼續(xù)使用。
4. 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,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(chǎn)品生產(chǎn)企業(yè)集中處理,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。
5.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%但不少于50只的備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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